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虽然他们在家里也经常磕磕碰碰,但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家长却很少能够冷静地对待。为此,教师天天提心吊胆,只怕孩子出事。为了减少伤害,有的教师消极防范,限制孩子到户外活动。即使在户外,也不许孩子自由活动。然而,消极防范是不利于幼儿发展的下策。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幼儿伤害事件的起因,从而积极预防伤害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件,也要理智、合理地加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园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序地开展工作。 一、幼儿伤害事件的起因 l.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 3至6岁儿童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幼儿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所以走路摔倒、弄伤自己是常有的事。而且幼儿的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灵活作出相应的反应,比如在奔跑过程中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而来却不知躲闪。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如有的幼儿在滑梯上推小朋友,有的幼儿不顾跷跷板那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开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此外,幼儿好奇心强,对周围事物感兴趣,他们东跑西窜,样样都想触摸、试探一下,但由于幼儿动作不稳,又缺少生活经验,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因此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2.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有些幼儿伤害事件是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比如,食堂不注意卫生或者食物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幼儿食物中毒。门卫管理不当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幼儿趁传达室无人之际,溜出幼儿园而走失。 3.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 如,有的幼儿园的室外大型玩具是铁制的,幼儿在活动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撞伤。有的幼儿园将跷晓板安置在水泥地上,孩子不慎摔下造成脑震荡。有的幼儿园幼儿的用具用品放置不当,孩子需登上凳椅才能拿取,在上下凳椅时不慎摔伤。有的幼儿园建筑不合规范,台阶过高或栏杆过低,极易发生幼儿伤害事件。 4.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与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幼儿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伤害的实例很少,更多的是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伤害。如某教师领着小朋友到园外散步,一名孩子中途离开队伍回家,直到家长将孩子送回幼儿园,该教师才知晓此事。如果这名小朋友中途迷路,后果不堪设想。某班两名幼儿趁教师离开教室之际,跑到操场上追跑,不慎摔伤。幼儿在户外活动,教师聚在一起闲聊,幼儿因无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等等。 5.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侮辱幼儿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幼儿午睡时尿床,带班教师打其屁股;某幼儿不愿意睡午觉,教师拿缝衣针吓唬;某幼儿不守纪律、好动,教师罚其站在教室外思过,这名幼儿自行去滑滑梯,不慎碰伤,等等。 6.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 有些事故是由于幼儿的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引起的。如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就属于此类。这样的伤害是意外事件,是幼儿园不可预见的。 二、幼儿伤害事件的预防 1.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幼儿园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具体地说,幼儿园应该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教师要将幼儿的身体特征记录归档,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的异常变化。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应实行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食品、药物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摔伤、烫伤、走失、溺水、中毒、吞食异物或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等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重视晨间检查工作。晨检对于发现问题、排除不安全隐患有着积极意义。 2.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幼儿园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等。 幼儿园的电源开关或者插座应该装在离地面较高处,使幼儿不易碰到。房门最好向外开,关门装置不宜使用弹簧。窗户的高度要符合要求。栏杆设置、楼梯的台阶高度、幼儿活动场所的布置、幼儿活动器械的配置等都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幼儿园的厨房应该卫生整洁,尽可能设备完善,生、熟食必须分开。对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器材、用品等要定期检查、维修。 3.确立高度的责任感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该时时、事事以幼儿为中心,本着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的宗旨,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传达室管理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幼儿在园期间关闭大门,绝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做好来客登记工作,密切注意幼儿的出入。有条件的幼儿园最好每个教室装一台电话分机,以便及时联系。幼儿的接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接——教师将孩子交给家长;送——家长将孩子交给教师。孩子最好由专人接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人,家长应事先通知教师。家长没有通知,而放学时换了别人接孩子,即使幼儿与该人熟识,教师也应该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再作决定。食堂工作也很重要,要绝对保证食品卫生,坚决抵制三天食品,及时处理过期的、不洁的食物,餐具要及时消毒,食堂环境要保持整洁,聘用食堂工作人员要符合有关要求。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需要用车的话,应该到有关单位租车,不能超载。有的幼儿园向家长单位或者有关系的单位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幼儿园因为是无偿用车,碍于情面,处理起来很麻烦。如果是租车,幼儿园与出租单位构成合同关系,出租单位有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由于出租单位的过错发生事故,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教师在工作中要特别细心,进出教室随手关门。不要将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儿爬窗跌下。往墙上贴宣传画不要用图钉。幼儿午休时要加强巡视,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尖头剪刀、小刀、缝衣针、纽扣、豆子等不能让幼儿玩(特别是小小班、小班的幼儿),以防刺伤、误吞或进入呼吸道。热水瓶不要放在幼儿够得到的地方,以防烫伤。外用药和内服药要分开安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药瓶要有明显标签,以免孩子误服。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班级,如果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该请别的教师代管。在活动中,教师要注意保护幼儿,而且要随时清点人数。平时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幼儿伤害事件的处理 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情况下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不要承担责任视幼儿园有没有过错而定。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种情形:污染环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必须明确的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一旦发生伤害,首先应该根据责任大小由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才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实际损失。 由于教师虐待、体罚而导致幼儿伤亡的,教师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伤害事件,幼儿园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刑法》等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责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师资格,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